一纸新规,牵动万千业主心弦,空置房物业费缴纳规则悄然生变。
2025年5月20日,襄阳市发改委、市住新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襄发改价格[2025]327号)(下文中简称《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引发广泛关注的是,《通知》中明确:“未装饰装修和未实际入住的房屋是否减免物业费,应首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则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这意味着,过去部分业主认为“没住就不用交物业费”的认知将被彻底打破。
新规核心:合同约定优先,法律兜底
《通知》强调“规范收费行为”,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合同。在收费责任划分上,新规延续既有原则: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后的物业,费用原则上由业主承担。
针对空置房这一焦点问题,新规确立了清晰的判定层级——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时,则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法律效力置于核心位置,业主在购房签订前期物业合同时的审慎程度,将直接影响未来空置房的缴费责任。
空置房争议: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的冲突
2018年4月,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襄阳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襄价服字〔2018〕45号)文件,文件规定:“房屋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70%的物业服务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明确指出:地方条例若统一规定空置房一律按70%收费,缺乏上位法依据,且操作中易引发纠纷。
法工委强调:“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这一观点已被襄阳新规采纳。
随着新规的实施,《关于襄阳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襄价服字〔2018〕45号)同时废止。
新规实施后,新建的普通住宅建设单位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按新规执行。新规实施前,新建的普通住宅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并依法确定收费标准的,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维权:拒交不是最优解
随着襄阳新规落地,空置房业主需重新审视合同条款,未做特别约定的房屋将面临全额缴费义务。对此,有些业主可能会以为:自己都没有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费?
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人士表示,服务公共性决定了业主的缴费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核心在于物业服务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性——涵盖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公共区域管理;包含电梯、监控、路灯等共用设施运行维护;保障小区整体环境与资产价值。
“就算房子空着,小区电梯、监控、绿化等公共资源服务依然正常运行”,这位人士指出,“你的房产价值正因这些服务得以维持”。
因此,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将面临法律风险。
记者:李兴会
编辑:陈忱;校对:王晶
审核:释喻;终审:王少哲
运营:襄阳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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