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未符合《2025年度现金分享计划》发放资格的澳门居民,可从今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以相关行政法规列明的不在澳门期间可视作身处澳门计算的8类理由,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请发放,如经审核及计算符合在澳183日的标准,将获发放款项。
根据《2025年度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因下列8类理由而不在澳门的情况视为身处澳门,并可申请将有关期间计入在澳期间,如经计算后符合在澳183日的标准,则可获发款项:
1、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2、住院;
3、年满65岁居于内地,或者未满65岁因健康原因而居于内地;
4、在外地为已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的雇主工作;
5、为负担居于澳门的家庭成员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6、履行公务;
7、居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当地工作或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
8、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
来源:大湾区之声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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